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网友咨询: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1) 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2) 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3)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4) 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劳动合同有多个履行地,则多个履行地均具有管辖权。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律师补充: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但也有两者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实。
劳动者在多个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时,由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包括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劳动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确定的情况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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