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正是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它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防护墙”。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解答: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当事人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按家庭暴力的处置执行。当事人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补充:
当事人如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应当及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如果暴力事件已经过去较长时间,不存在现实危险性,则不能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请条件,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证据不足的案件,会依法驳回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