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上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上关于姓名权有如下规定:
1.《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