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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五年选举一次。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相关法律规定:
1.《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3.《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4.《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