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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三十年。根据《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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