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合法的,然而必须要强调的是其背后所潜藏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被委任为股权代持人的身份,原则上他们并非实际的股东出资者。
事实上的股东并不参与企业的运营与管理,在此种环境之下,股东所享有的诸多权利如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利润分享权、增资金额优先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各种权限实际上都由法定代表人来担当实施。
因此,在这样的架构中所面临的潜在风险无疑是巨大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