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被限制高消费后,能否乘坐D字头动车?
被限制高消费的个体在乘坐动车时,可以选择D开头的二等座,但不得乘坐D开头的一等座和商务座,同时也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任何座位。
对于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旦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在出行方面将受到严格管控,具体包括禁止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票、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票,以及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票和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票。
被执行人在受到消费限制后,其行为将受到广泛约束,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了以下九种受限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三、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进行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不得进行旅游、度假活动;
七、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八、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同样受到限制,即除了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或被执行人经营必需之外的任何可能导致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都将受到限制。
对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一旦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相关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