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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还是未生效的判决?
2024-04-11 综合 阅读量: 189

民事抗诉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的。

抗诉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尚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二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抗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换句话说,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抗诉权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一旦发现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或是发现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均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时,若发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或是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他们可以选择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此情况上报给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他们也有权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判决或裁定的;

(二)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或裁定中的关键证据未经庭审质证;

(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且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予调查的;

(六)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

(七)审判组织的构成不合法,或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

(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十)法院在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

(十一)原判决或裁定遗漏或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十二)作为原判决或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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