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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通常需要多久才能收到判决书?
2024-04-11 综合 阅读量: 139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开庭后具体几日内应下达判决,而是设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审刑事案件

1)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情清晰、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为10天,实践中常当庭宣判。

2)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检察院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受理后20日内。

3)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受理后二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三个月。死刑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定情况还需延长,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二审刑事案件

1)二审法院应在二个月内审结上诉、抗诉案件。

2)死刑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特定情形,经省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其决定。

3、再审刑事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1、一审民事案件

1)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仍需延长,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未审结,转为普通程序。

2、二审民事案件

二审民事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上诉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审判监督程序与特别程序

再审民事案件按照不同程序审理,其审限亦有不同规定。特别程序案件应在立案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三、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1、一审行政案件

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判决。

2、二审行政案件

二审行政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再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再审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总结来说,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其审理期限均有明确规定,但并未指定开庭后具体几日内应下达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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