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房产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跳单行为在法律上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跳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过中介直接与他人签订合同,则必须向中介支付报酬。
简而言之,跳单,即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绕过中介直接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的行为,这在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交易中尤为常见。当委托人违反了与中介签订的合同,在享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务后,却选择避开中介以节省费用,这便损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即便委托人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仍需向中介支付约定的报酬。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绕过中介的行为都构成跳单。要构成跳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中介合同必须生效,且中介已按约定为委托人提供了服务。这包括提供房源信息、协助双方协商等,且委托人已接受这些服务。
其次,委托人必须客观上实施了跳开中介的行为。这包括直接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通过其他中介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将中介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友以达成交易。
最后,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主要应依赖于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也就是说,中介的服务与最终合同的签订之间应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况并不构成跳单。例如,当中介未实际提供服务时,委托人选择直接与第三方交易并不构成跳单。此外,若委托人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到与中介提供的信息相同或类似的房源,并基于这些信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跳单。同样,当同一房源在多个中介挂牌时,委托人选择其中一个中介并不构成对其他中介的跳单。
综上所述,跳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并非所有绕过中介的行为都构成跳单。在判断是否构成跳单时,应综合考虑中介合同的履行情况、委托人的行为以及中介服务与最终合同签订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