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不牵狗绳导致狗被打死,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牵狗绳打死狗的责任判定应依据具体情况来考量。
首先,如果狗因为没有被牵绳而侵害他人,那么被侵害者出于紧急避险行为打死狗,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应当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其次,如果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人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再者,如果狗没有被牵绳,但并未展现出任何攻击行为,而行为人却无故将其打死,那么该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狗主人的损失。
最后,如果未牵绳的狗是无主的流浪狗,且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么管理人员为了公众安全可以将其打死,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归属。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且没有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则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此外,关于“遛狗不栓绳”的现象,多地已有法规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动物伤害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文明养犬,确保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