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婚前的房子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购房资金来源以及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下是详细情形分析:
一、对于一方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
1. 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出资方的名字,那么无论房产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该房产都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然而,如果婚后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
1. 如果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申请了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该房产通常被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该房产。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贷款作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而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对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
1. 如果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并在购房合同上注明双方名字,这属于共有关系。
2. 房产证上可以登记双方的名字,也可以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如果婚后一直未加名且无特别约定,房产通常归登记方所有,但出资方可以追回其出资款。而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于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1.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通常被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2. 若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房产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