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房产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买宅基地需要什么手续
买宅基地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1.原宅基地使用人和受让人向村民委员会进行申请;
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3.国土资源所或者国土局进行地籍调查,并公示十五日;
4.申报土地使用权证;
5.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2)现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3)变更理由;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宅基地买卖需要的条件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转让程序
1.提交申请
转让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
2.条件审查
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让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转让审查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3.签订合同
签订转让合同,并经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4.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程序
1.提交申请
转让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出具意见书。
2.委托挂牌
转让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3.挂牌转让
交易平台按法定程序挂牌转让,确认成交,签订转让合同。受让人资格条件由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宅基地买卖的风险
1.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2.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3.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宅基地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
2.房屋卖方毁约。
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
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从而使购买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人反悔的气焰。
建房子需办理的手续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