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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如下:
1、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旅馆旅店常见违规行为及处罚
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
(1)释义: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品,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
(2)处罚及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旅馆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为许可证证》。
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1)释义: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是指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2)处罚及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1)释义: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是指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行为。
(2)处罚及依据: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15条的规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而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二、旅馆业行为规范
1、住宿查验登记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要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在《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2、访客登记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要对到旅馆的访客身份进行查验,并进行登记。
3、贵重物品保管
旅馆要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对有需要的住宿旅客的贵重物品进行保管。
4、值班巡查
旅馆要建立值班巡查制度,经常对旅馆楼层、可疑房间、可疑人员和锅炉房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巡查。
5、可疑情况报告
旅馆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等可疑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