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政策法规律师普法音频>> 中华人民禁毒法规定,禁毒是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一、禁毒令的规定
1、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
2、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3、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二、贩毒的量刑标准
1、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是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只要符合一种情形,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要件,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贩卖毒品罪主体,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