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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打算购置一批设备,但由于资金不足,计划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企业以自有的一台车辆作抵押(评估价20万元),另由该乡的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仅归还银行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乡的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问: 1,该乡的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该乡的财政所,而是乙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郑江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
1984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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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有温度的律师。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尽心尽力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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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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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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