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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打算购置一批设备,但由于资金不足,计划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企业以自有的一台车辆作抵押(评估价20万元),另由该乡的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仅归还银行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乡的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问: 1,该乡的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该乡的财政所,而是乙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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