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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年,劳动合同9月29日到期,公司未给我未购买社保,9月26日休息,公司因休息没有及时回复客户消息9月27日被公司辞退辞退,没有补偿,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和税务局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但是公司补缴社保的金额为3500元/每月,我实际收入为5000元/月+提成,叫公司列出工资条明细一直拖。补缴社保那边工作人员一直催我按照3500元补缴算了,说跟按照5000元以后享受的补贴其实差不多,现在纠结到底是按照哪个合适?现在想问1.社保补缴基数按照3500还是实际收入哪个比较合适?2.休息日未回客户消息是否属于无故辞退,可否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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