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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人用公章向外借钱,所借的钱有些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直接进了私人账,有些钱则是用各种方式从公账中支取出来进行了私吞。
在这些借款未偿还前,法人又进行了更换,请问如何追究前法人的责任?并且让前法人把所吞的钱还出来?
现任法人对债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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