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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斯

湖南-株洲债权债务1个月前

¥10.00

前法人用公章向外借钱,所借的钱有些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直接进了私人账,有些钱则是用各种方式从公账中支取出来进行了私吞。
在这些借款未偿还前,法人又进行了更换,请问如何追究前法人的责任?并且让前法人把所吞的钱还出来?
现任法人对债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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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圣律师 湖南-湘潭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 对前法人以损害公司利益和挪用,侵占公司财务为由,向其追讨损失和追究责任。现在的公司应对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外面的债权人与前法人有恶意串通行为,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个月前

  • 如果没有找到证据,就追不回所有的钱财了吧?这个证据不知道该怎么去找?

    1个月前

  • 以公司名义借钱,有可能用于公司支出,也有可能是公款私用。因此,对于出借人只是借钱給公司,并不知公司法人将钱私用就是善意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果出借人明知或与法人串通,只是表面以公司名义借款而私用为目的,则不属善意。但法律是讲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实际是哪种情况。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别人欠钱不还,有15年了,怎么办 39395人查看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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