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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人用公章向外借钱,所借的钱有些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直接进了私人账,有些钱则是用各种方式从公账中支取出来进行了私吞。
在这些借款未偿还前,法人又进行了更换,请问如何追究前法人的责任?并且让前法人把所吞的钱还出来?
现任法人对债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吕文圣律师 湖南-湘潭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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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苏滕律师,中共党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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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人系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现在山东众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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