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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一家已营业两年的琴行十万元占百分之二十八的股份,个体户对方是法人,合同约定双方不得退股,甲方及琴行前期的债务和乙方无关,双方都在琴行工作领取工资。但入股后发现甲方前期挪用学生预收款将近二三十万用作个人用途,后期学生上课所要支付的成本是否我们也要为这笔预收款买单?因为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之前的债务所以我这边提出异议,对方不但不发工资,还威胁说要让琴行关门,让我一分钱都拿不到,还要债务共同承担。请问律师,我这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起诉他退股拿回股金和工资吗?
吴勇波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王广明律师,现为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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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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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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