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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一家已营业两年的琴行十万元占百分之二十八的股份,个体户对方是法人,合同约定双方不得退股,甲方及琴行前期的债务和乙方无关,双方都在琴行工作领取工资。但入股后发现甲方前期挪用学生预收款将近二三十万用作个人用途,后期学生上课所要支付的成本是否我们也要为这笔预收款买单?因为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之前的债务所以我这边提出异议,对方不但不发工资,还威胁说要让琴行关门,让我一分钱都拿不到,还要债务共同承担。请问律师,我这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起诉他退股拿回股金和工资吗?
杨帆律师 广东-广州 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胡萍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胡陈律师 浙江-宁波 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浙江金奥律所优秀律师,擅长经济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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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保险理赔、调解、诉讼,提供伤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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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优秀公益律师,金华市优秀青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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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曾在国有大型企业500强公司任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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