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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
于2017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18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
2017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17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2月该工程给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监理单位有责任吗
关庆猛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18194203325,杨晓玲,法学学士学位,甘肃华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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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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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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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专职律师,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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