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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还把买卖双方约在一起谈房屋交易,在交谈过程中我才知道买家社保还差10个月才有购房资格(成都社保要满1年),中介说先公证,公证后我就不用管了,并且当时买方承诺公证时就付清所有房款,等10个月后尽快过户。我向买家和中介说我卖房是为了换一套大点的并且有电梯的新房(正在关注中)或二手房,现有多层7楼的房子一套(现住),老人身体不好,爬楼很辛苦,如果不能过户,我再买房就是第三套房,这期间会不会受政策影响,中介说不会影响我买房。因此在明知买家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多处咨询,才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未过户)在成都算购第三套房,是禁止贷款的。虽然买方承诺公证时就付清所有房款,等社保满1年就去过户。但我觉得这个期间已经严重影响到我想改善居住条件而购房(需贷款)的打算了。并且我担心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有可能会有变数,到时会更麻烦。因此我想申请中止合同,是否需要负违约责任呢?买方与中介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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