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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确权中,本村部份村民的土地确权证不是按原承包合同经村民确认并公榜公示的地名地域及面积发证,造成一地两确甚至一地多确(即一田两主甚至一田多主)的现象,我们多次要求经办的土地确权公司及镇农办提岀改正,得到的答复是公榜后村长要求修改的,无法再改正了,请问村长这样做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刘光通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
谢场兴律师 广东-江门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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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一直秉持专业、严谨、细致认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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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浪律师,武大法律硕士,执业十余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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