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广东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清远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
武鹏宇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潘为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帮助人数:4216人 粉丝人数:6753人
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帮助人数:58人 粉丝人数:798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业务。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熟悉诉讼领
帮助人数:988人 粉丝人数:5068人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帮助人数:70人 粉丝人数:5612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