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广东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清远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
武鹏宇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张燃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类诉讼和非诉业务,是长春市劳动
帮助人数:189人 粉丝人数:1081人
宋凌宇律师毕业于211重点大学法本专业,执业秉承负责.认真.
帮助人数:33人 粉丝人数:908人
党员,硕士研究生,合伙人律师。平均每年办理50余件法律诉讼案
帮助人数:91人 粉丝人数:1587人
吴月华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
帮助人数:242人 粉丝人数:860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