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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婚姻家庭1个月前

王祥父亲早逝,有母亲和哥哥。哥哥与赵某结婚生有子王小磊。母亲一直和哥哥一家共同生活,生活起居均由嫂子赵某照料。母亲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屋和120万存款。2005年母亲曾自书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王祥兄弟二人共同继承2010年王祥哥哥因病去世,母亲仍与嫂子赵某及侄子王小磊共同生活,赵某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013年母亲又立公证遗瞩一份,写明房屋由王小磊一人继承。2014年母亲去世。围绕房屋及120万存款的继承问题,王祥与嫂子赵某及侄子王小磊产生纠纷。问:
(1)房屋应当如何继承?理由?
(2)120万元存款应当如何继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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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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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明林律师 江苏-南京  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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