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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二审判决。一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不依据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但同法第八十七条有轻微不罚条款,第九十三条现场执法警告驶离不罚。第九十三条警告,20元罚款,却顶格处罚什么意思?是不是枉法裁判?终审后该怎么维权?
郭祥泰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宋学斌律师 北京-石景山区 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
王冠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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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君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高效的服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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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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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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