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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趁意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在85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陈倩倩律师 河南-开封 河南汴恒律师事务所
王金鹤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苏大法学院本硕连读,擅长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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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涉猎财务、税务等知识领域,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在办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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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律师自2015年起在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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