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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里的道路上,我由于避让前面的电瓶车,借处对象车道会车,对向来车有足够的避让空间,但是未采取任何措施,打方向踩刹车等措施,直接撞向我,我打方向避让回自己的车道,我车头避开了,车身避不开,她没有相互礼让,直接撞向我左前门,交警判定我全责,我认为交警有偏袒行为,村级道路错车会车很正常,乡道省道国道以及城市标准道路不能到对象车道,交警没有权利混为一谈,判定我全责我不服
史昊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
1995年至2002年在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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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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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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