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车祸去世,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交通事故 浙江-杭州 2022-11-22
男子张某在某银行贷款后,投保了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张某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其妻子李某偿还贷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无证驾驶等为由拒绝理赔。李某无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为何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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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责任免除事由,但是《贷款借款人保险凭证》上仅注明了该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并没有附载该保险条款具体内容,也没有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该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将免责条款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予以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

《民法典》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条款的一方是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的,如果这一方尽不到这个义务,则相关条款对对方不生效。

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中应该针对保险人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三)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四)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2-11-22 14: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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