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应该是商家格式条款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众多合同中,格式条款很常见。这种条款提供方往往借此作出减轻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你所述,你与该机构属于培训合同关系,如果你要提前解除培训合同,需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培训机构应当返还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后剩余的培训费,如果不退,你可以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2024-06-18 08: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