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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要彩礼在网上散布女方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2022年11月15日 法妞问答律师

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公众的言论空间,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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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男子为要彩礼在网上散布女方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诉讼或者民间调解等合法途径进行。男方在未经女方允许,将女方的信息公之于众,其行为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律师补充:

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

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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