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您缴纳社保而提出离职,您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办理,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2024-03-18 08: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