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然而,在本案例中,公司单方面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并最终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了她。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因此,韩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因解雇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惩罚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在本案中,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王女士的业绩确实不合格。因此,在考虑到王女士正处于怀孕的特殊时期,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岗位调整。此外,公司所提供的邮件记录中,仅仅显示了单方面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的决定,而并未体现出双方协商的过程。更为关键的是,在降薪调岗后的不足一个月内,公司便以多种理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并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2024-03-14 16: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