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从你说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立法的旨意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这是对妇女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如果把孕妇的特殊身份作为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就是说,虽然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诚信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得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 “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你们协商处理。
2024-03-12 1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