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一方面,健身房客观存在跑路失联的情况,李女士办理年卡消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李女士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另一方面,因消费者提交了判决书、腾房公告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健身房在即将面临腾退场地的情况下,仍对消费者进行隐瞒,引诱消费者办卡或续费,后续确实搬离场地、跑路失联,其行为属于隐瞒重要缔约事实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李女士有权主张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健身房的行为构成欺诈,并判决其退还李女士剩余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这一案例告诉我们,面对健身房失联的情况,年卡会员们不应放弃自己的权益,而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追回自己的损失。
2024-03-11 16: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