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书店作为经营者,对于顾客是具有完全保障义务的,如果他们尽不到这个义务导致顾客受伤了,那就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实际上,涉案书店确实没有尽好这个义务;因为他们在一楼楼梯口按照的防盗器是高于地板的,这就导致了地面上铺设的防滑软垫中间凸起,而这个凸起是很容易导致下楼的顾客踩到摔倒的。所以当张老太因为这个凸起而摔倒受伤后,书店当然是需要赔偿的。
同时由于张老太自己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下楼时减速慢行也是导致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最终法院并没有判决书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是判决其承担90%的责任。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安全义务。内容包括对经营者自身提供服务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体现为:
第一,提供和经营规模及收费相适应的预防第三人侵害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二,对有可能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服务场所配备与其规模相当的适合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防御来自第三人的侵害;
第三,对可能发生第三人侵害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劝告;
第四,因第三人侵害而使受害人遇险,经营者应当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2-11-02 16: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