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只是从年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加以限制,并没有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加以限制。另外,小明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明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小明承诺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更加证小明应聘的目的就是就业。而且小明在应聘时已经将自身的情况向公司进行了如实陈述,并没有隐瞒真实情况,公司在明知小明尚未毕业的情形下仍愿意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再者,小明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2024-01-20 16: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