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乐系未成年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乐的监护人,在小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龙胜芝麻开门玩具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龙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乐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玩具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周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随后提起上诉。日前,桂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01-16 15: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