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老张等人虽提交了海洋公司盖章的考勤表、未发放工人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但考勤表显示,老王作为劳务队长进行了签字,结合老张等人系经老王介绍、工作内容为工程施工等因素,不足以认定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老张等人为海洋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对出勤及欠付工资情况盖章予以确认,依据其提供劳务的范围、期间,老张等人的身份符合《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中所提出的“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定义。考虑到老张等人系农民工,属于依法应予保护的弱势群体,故法院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确认老张等人对海洋公司享有优先债权。
2024-01-15 14: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