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林某故意编造点燃天然气、炸掉住宅楼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系初犯,且归案后能主动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林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4-01-15 14: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