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纠纷 河北-石家庄 2024-01-06
杨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前期宣传以及广告页中均称该商品房为公寓性质,同时在宣传页底部以小字号注明:“本资料仅为要约邀请,双方买卖的权利以最终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本公司保留对广告进行修改的权利。”后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万元。杨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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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公司虚假宣传房屋性质,该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杨某发现了合同约定的房屋性质不相符并提出异议,并未终止合同的签订,而是选择继续签约。因此,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基于甲公司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错误意识表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2024-01-06 1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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