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纠纷
河北-石家庄
2024-01-06
杨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前期宣传以及广告页中均称该商品房为公寓性质,同时在宣传页底部以小字号注明:“本资料仅为要约邀请,双方买卖的权利以最终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本公司保留对广告进行修改的权利。”后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万元。杨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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