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子女成年后,父母无继续供养义务。因此,若子女向父母借钱,且父母未明确表示该钱款的赠与性质,则子女与父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子女依法负有偿还的义务。本案中,小刘承认其向刘某借款10万元,但否认之后的10万元借款。而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的借款金额应以小刘承认的10万元为准。且小刘在审理过程中又提供了他曾向刘某转账4万元的银行凭证,以证明其已偿还了部分借款。因此,经核算,法院当庭判决小刘向刘某返还剩余借款6万元。
2023-12-12 16: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