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邻居门口绊脚的石狮子,需担责吗?

损害赔偿 江苏-南京 2023-11-20
近日,江苏的姜先生被邻居唐先生家门口两座占用了楼道三分之一面积的石狮子绊倒,因唐先生不愿挪走,于是姜先生把石狮子推倒,造成石狮子和防盗门损坏,损失鉴定合计8358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检察机关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最终,姜先生预交了1万元赔偿金,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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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姜先生故意损坏唐先生的财物,损失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于本案,在姜先生有赔偿意愿的情况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保障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也依法对姜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11-20 15: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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