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亲拒付女儿艺考培训费,能否得到支持?

婚姻家庭 河北-石家庄 2023-11-07
韦彩芳与张涛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张琳、张丽、张茂3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2022年9月张琳参加了艺术类教育培训,张涛先行支付培训费4万余元。此后,张琳要求韦彩芳支付一半的培训费,被拒绝。张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韦彩芳支付张琳培训费2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韦彩芳就支付培训费问题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行为。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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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琳作为高中艺术类学生,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其参加艺术类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可认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韦彩芳虽然对教育培训费存在合理性怀疑,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驳回韦彩芳的异议请求。
2023-11-07 16: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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