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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而非法律概念,这与道德相违背,而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无论哪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网友咨询: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是否会得到支持?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淑艳律师解答:
青春损失费”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而非法律概念,这与道德相违背,而且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无论哪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若是上诉到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是不会支持的。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淑艳律师解析:
“青春损失费”是民间语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订婚后又退婚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违背了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
因此,“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张淑艳律师简介
张淑艳律师,执业近二十余年。秉承“不负相遇、不负重托”的执业理念,为客户争取了巨额利益,被誉为“金牌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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