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之规定,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消费者解约、退费等诉讼请求。同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周女士在健身房地接受私教服务,教练也是健身房的员工,所安排的课程具有一对一授课、充分信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现教练离职无法继续授课,健身房是无权扣除手续费的。
2023-11-03 15: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