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中,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系该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然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的车况及投保信息予以核查,其驾驶脱保的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具有过错,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责承担。至于潘某,其在转让涉案车辆时,交强险还剩5个月才到期,由于陈某疏忽导致涉案车辆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故潘某对涉案车辆交强险脱保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张某共同赔偿王某损失1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损失6万余元。
2023-11-03 15:45:24